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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6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告
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能
原告
立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嘉維企業有限公司(己解散登記)
法定代理人
賴振西
原告
永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晚結
原告
海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原告
立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黃晚結
原告
昕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振國
原告
牛塘橋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騰輝
原告
金同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已宣告破產)
法定代理人
黃龍輝
原告
永翔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隱臥(歿)
法定代理人
兼 共 同 黃福卿
訴訟代理人
被告
黃永利

      呂隱臥(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利、呂隱臥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原告嘉維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之選任清算人或法定清算人為何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解散登記前全體股東名冊、股東選任清算人之決議等相關佐證。

二、表明原告立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之選任清算人或法定清算人為何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廢止登記前全體董事名冊、股東選任清算人之決議等相關佐證。

三、表明原告金同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已宣告破產)之選任清算人、法定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為何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廢止登記前全體董事名冊、股東選任清算人之決議等相關佐證。

四、表明原告立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媽帝死亡後由何人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以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相關佐證。

五、表明原告永翔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隱臥死亡後由何人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以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相關佐證。

六、被告呂隱臥死亡後,原告所主張呂隱臥持有之印鑑章現於何人保管中。

七、原告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立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嘉維企業有限公司、永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海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立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昕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牛塘橋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金同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永翔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十家公司)委任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上蓋有原告公司大章、最新法定代理人小章)。

八、原告黃福卿得以請求被告將原告十家公司之印鑑章交予原告黃福卿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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