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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楊淑儀

  • 當事人
    帛禾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帛禾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燕玉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笠揚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應繳裁判費78,72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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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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