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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被告
品宥綠化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王秀娟
代理人
被告
沈雪珍

      葉金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106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㈢第三行關於「陳瑞美、陳睿彬」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秀娟、沈雪珍、葉金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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