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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告
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秀清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被告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璁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複代理人
張釗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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