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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秀清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璁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上訴聲明,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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