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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上訴人
燁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蘇琦莉

上訴人與中雲水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1萬元,應繳裁判費452,

4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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