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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奕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且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2,000,000 元,是其上訴之訴訟利益為2,000,000 元,上訴人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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