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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訴人
田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圃
上訴人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7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本件爭訟土地之價值核定計新臺幣(下同)618,912,000 元【96,000元X (251 平方公尺+6,1 96 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1,5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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