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鄭峻明
- 當事人田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河堤戀館有限公司、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 田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圃 上 訴 人 河堤戀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超 被上訴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3,540,466元(66,411×1,208+68,179×782=133,540,466)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725,5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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