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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楊佩蓉鍾淑慧葉晨暘

原告
原告
承當訴訟人 蘭英貿易有限公司(即允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遠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被告
李春誠
被告
李春造
被告
李文得
被告
李文興
被告
温小燕
被告
李麗雲
被告
李惠珍
被告
李麗紅
被告
李惠新
被告
李惠婷
被告
李嘉鑫
被告
李嘉穎
被告
李淑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紹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甘芸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耘青律師
被告
李世郎
被告
孫李碧選
被告
戴李碧娥
被告
吳季鴻
被告
兼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項秋燕
被告
李文生
被告
李清海
被告
李素香
被告
李惠靜
被告
李文洲
被告
李美治
被告
李建宏
被告
李淑慧
被告
李世昌(即李登雲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紹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甘芸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耘青律師
被告
李輝雄
訴訟代理人
李國訓
被告
李健次郎
被告
李慶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被告
劉嘉惠
被告
劉文賢
被告
劉嘉盈
被告
林金益
訴訟代理人
李秋玉
被告
李振宇
被告
林于芳
被告
洪逸坤
訴訟代理人
李秋蘭
被告
侯昇達(即李炳良之承當訴訟人)
被告
李曉嵐(即李炳良之承當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秀品

追 加 被告 葉全義

許名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3,93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再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定。

二、經查,訴外人允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揚公司)於民國105年11月4日訴請本院裁判分割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起訴土地),聲明如附表一所示(本院105年度鳳司調卷字第181號卷【下稱鳳司調卷】第6頁)。嗣允揚公司將其就起訴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蘭英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蘭英公司),蘭英公司嗣於108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聲請承當訴訟,並追加請求將高雄市大寮區琉球段1320、1321、1325、1326、1327、1346、1347、1348地號土地合併分割,有準備程序筆錄及民事準備狀可證(本院卷五第69頁、第73頁)。蘭英公司復撤回對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裁判分割之部分,並變更聲明:「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大寮區琉球段1320、1324、1326、1327、1346、1347、1348、1328、1329等9筆地號土地,應按鈞院卷十一第127至129頁所示之合併分割測量成果圖分割,分由鈞院卷十一第127至128頁之共有人單獨取得或維持共有。」(本院卷十一第139頁),就前開變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63,443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45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78,517元(鳳司調卷第2頁),應再補繳213,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原告聲明項次 原告起訴聲明內容 一 被告李慧盈之繼承人應就被告李慧盈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90)、同段132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90)、同段132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90),辦理繼承登記。 二 原告與被告共有如附表編號1(即高雄市○○區○○段0000號土地,面積2305.58㎡,地目:田)、2(即高雄市○○區○○段0000號土地,面積3688.84㎡,地目:田)、3(即高雄市○○區○○段0000號土地,面積344.63㎡,地目:田)所示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鳳司調卷第8頁附圖1所示。 
【附表二】
欄位代稱       甲 乙   丙 丁 編號 起訴或追加起訴日期(民國) 訴訟類別 起訴或追加之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總面積(㎡) 原告起訴時或追加時就訴訟標的所具之應有部分 計算訴訟標的之年份 訴訟標的於起訴或追加時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元)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 1 108/10/21 追加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711.17 6611/27000    108 16,000 2,786,101 2 105/11/4 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305.58 564479/0000000   105 16,000 2,508,796 3 108/10/21 追加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38.63 79909/202500   108 16,000 6,557,700 4 108/10/21 追加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38.84 301/648     108 16,000 1,775,082 5 108/10/21 追加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41.5 11/24     108 16,000 3,971,000 6 105/11/4 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688.84 455147/0000000   105 18,917 4,783,342 7 105/11/4 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44.63 148483/0000000   105 26,000 536,189 8 108/10/21 追加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75.48 301/648     108 16,000 560,975 9 108/10/21 追加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995.08 301/648     108 16,000 7,395,533 10 108/10/21 追加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85.22 15839/150000   108 16,000 988,725                 31,863,443 備註 計算式說明:丁欄=甲欄×乙欄×丙欄(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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