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鎧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嘉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經本院
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33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伊已刊登在民國105 年12月6 日太平洋日報,又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33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聲請人於105 年12月6 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太平洋日報,迄
至106 年4 月6 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
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
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
│附表: │
├───┬──────┬──────┬───────┬────────┬───────┬────┤
│發票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黃舜源│鎧辰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 │47,600元 │105年11月10日 │0000000 │
│ │ │銀行前鎮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