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 聲請人
-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嘉
- 訴訟代理人
- 王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遺失,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6 年3 月14日之臺灣新生報
。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嗣
聲請人於106 年3 月14日刊登上開裁定在臺灣新生報,至10
6 年7 月14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臺灣新生報各1 份
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
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四方木業股份│育德實業股│彰化銀行鳳│0300149700 │56,700元 │106年2月26日 │LN1309870 │ │
│ │有限公司曾聖│份有限公司│山分行 │ │ │ │ │ │
│ │賢 │ │ │ │ │ │ │ │
├──┼──────┼─────┼─────┼──────┼────────┼───────┼──────┼───┤
│002 │潘能明 │育德實業股│玉山銀行後│0831-435-100│29,500元 │106年3月20日 │7253492 │ │
│ │ │份有限公司│庄分行 │121 │ │ │ │ │
├──┼──────┼─────┼─────┼──────┼────────┼───────┼──────┼───┤
│003 │蔡瑞民 │育德實業股│玉山銀行後│0831-435-100│42,900元 │106年2月28日 │0790543 │ │
│ │ │份有限公司│庄分行 │726 │ │ │ │ │
├──┼──────┼─────┼─────┼──────┼────────┼───────┼──────┼───┤
│004 │周盈秀 │育德實業股│第一銀行林│73330003696 │744,418元 │106年3月30日 │HA7852242 │ │
│ │ │份有限公司│園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