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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幸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號

聲請人
超群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瀛
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於民國105 年
    8 月18日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05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伊已刊登在民國105 年9 月10日臺灣時報,又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05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聲請人於105 年9 月10日刊登上開裁定在臺灣時報,迄至
    106 年1 月10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臺灣時報各1 份
    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
    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支票號碼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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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園泰營造股│超群混凝土│合作金庫商│000000│ 70,840元 │105年7月15日│NP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工業股份有│業銀行灣內│      │          │            │          │
│  │吳江忠    │限公司    │分行      │      │          │            │          │
├─┼─────┼─────┼─────┼───┼─────┼──────┼─────┤
│2│春誠營造有│超群混凝土│合作金庫商│000000│202,450元 │105年9月15日│NP0000000 │
│  │限公司    │工業股份有│業銀行灣內│      │          │            │          │
│  │林恩養    │限公司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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