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號
- 聲請人
- 超群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瀛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於民國105 年
8 月18日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05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伊已刊登在民國105 年9 月10日臺灣時報,又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05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聲請人於105 年9 月10日刊登上開裁定在臺灣時報,迄至
106 年1 月10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臺灣時報各1 份
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
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支票號碼 │
│號│ │ │ │ │ (新臺幣) │ │ │
├─┼─────┼─────┼─────┼───┼─────┼──────┼─────┤
│1│園泰營造股│超群混凝土│合作金庫商│000000│ 70,840元 │105年7月15日│NP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工業股份有│業銀行灣內│ │ │ │ │
│ │吳江忠 │限公司 │分行 │ │ │ │ │
├─┼─────┼─────┼─────┼───┼─────┼──────┼─────┤
│2│春誠營造有│超群混凝土│合作金庫商│000000│202,450元 │105年9月15日│NP0000000 │
│ │限公司 │工業股份有│業銀行灣內│ │ │ │ │
│ │林恩養 │限公司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