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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施盈志

  • 當事人
    潘秉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7號聲 請 人 潘秉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6年7月3 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7月3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6年11月3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新聞紙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 ┌────────────────────────────────────────────────────────┐ │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233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嘉豐海洋國際│潘昇廣 │台灣中小企│89101023088 │629,550元 │106年1月4日 │ZD1018607 │ │ │ │股份有限公司│ │業銀行小港│ │ │ │ │ │ │ │何山田 │ │分行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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