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0號
- 聲請人
- 寶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張,於民國
106 年6 月4 日被竊,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
第220 號、第22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分別刊
登於106 年6 月24日、106 年6 月28日、106 年7 月5 日之
民時新聞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
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
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第220 號、第
228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6 年6 月24日、106 年
6 月28日、106 年7 月5 日分別刊登各該裁定在民時新聞報
,至106 年10月24日、106 年10月28日、106 年11月5 日為
止各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民時新聞報各1 份在卷可考,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
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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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寶隆建材股份│空白 │合作金庫商│035070506669│200,000元 │106年6月5日 │3378834 │ │
│ │有限公司卓啟│ │業銀行新興│9 │ │ │ │ │
│ │泰 │ │分行 │ │ │ │ │ │
│ │ │ │ │ │ │ │ │ │
├──┼──────┼─────┼─────┼──────┼────────┼───────┼──────┼───┤
│002 │寶隆建材股份│空白 │合作金庫商│035070506669│250,000元 │106年5月26日 │3378816 │ │
│ │有限公司卓啟│ │業銀行新興│9 │ │ │ │ │
│ │泰 │ │分行 │ │ │ │ │ │
│ │ │ │ │ │ │ │ │ │
├──┼──────┼─────┼─────┼──────┼────────┼───────┼──────┼───┤
│003 │寶隆建材股份│空白 │合作金庫商│035070506669│500,000元 │106年5月25日 │3378824 │ │
│ │有限公司卓啓│ │業銀行新興│9 │ │ │ │ │
│ │泰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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