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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59號

聲請人
僑喆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僑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
    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6
    年7月8日刊登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確係聲請人所喪
    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
    司催字第2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於106年7月5日送達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106年7月8日
    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附表所示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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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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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僑喆室內裝修│○○○國際│大眾商業銀│000000000000│1,276,800元     │106年2月28日  │ABC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實業股份有│行苓雅分行│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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