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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請人
瑞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僑芳
代理人
謝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7月8日刊登於
    民時新聞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新聞報紙1 份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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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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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瑞屏企業股份│貝斯特國際│大眾商業銀│000000000000│2,794,680元     │106年2月28日  │ABC0000000  │      │
│    │有限公司沈僑│實業股份有│行苓雅分行│            │                │              │            │      │
│    │芳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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