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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2號

聲請人
吳志文
代理人
梁進全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6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聲請股票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發行公司掛失,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5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06年1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峻明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2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1 │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157至169 │股票 │13 │130000 │ │├─┼───────────────┼──────────────┼────┼───┼────┼───┤│2 │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1至4 │股票 │4 │4000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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