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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0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01號

聲請人
黎氏虹沁
相對人
香港商天際船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琼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案件編號一O六三一三九四O一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香港商天際船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黎氏虹沁)自民國一O五年十二月起至民國一O六年七月十三日止薪資新台幣參拾肆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資遣費新台幣捌萬參仟肆佰零貳元,共計新台幣肆拾參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並於民國一O六年八月八日前匯到聲請人個人薪資帳戶內。」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31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自民國105年12月起至民國106年7月13日止薪資新台幣(下同)348,980元及資遣費83,402元,共計432,382元,並於106年8月8日前匯到聲請人個人薪資帳戶內。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及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查。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如期履行給付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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