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9號聲 請 人 陳秋芬 相 對 人 林玉金即福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案件編號一O五三一六二一O一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雙方合意由資方給付和解金新台幣柒拾萬元〔粘寶進(歿)勞工舊制退休金〕予勞方。由資方分十期匯款至勞方申請人-陳秋芬指定銀行帳戶內,於民國一O五年十一月份開始每月二十八日下午五點前給付予勞方,每期支付新台幣七萬元(第一期民國一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期民國一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三期民國一O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民國 一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五期民國一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六期民國一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七期民國一O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八期民國一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九期民國一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第十期民國一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如遇例假日應提前 於工作日給付)。上述給付金額,資方一期未支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於新台幣陸拾參萬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關於退休金給付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 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雙方合意由資方給付和解金新台幣(下同)70萬元〔粘寶進(歿)勞工舊制退休金〕予勞方。由資方分10期匯款至勞方申請人即相對人之指定帳戶內,於105年11月份開始每月28日下午5點前給付予勞方,每期支付7萬元(第一期105年11月28日、第二期105年12 月28日、第三期106年1月28日、第四期106年2月28日、第五期106年3月28日、第六期106年4月28日、第七期106年5月28日、第八期106年6月28日、第九期106年7月28日、第十期106年8月28日,如遇例假日應提前於工作日給付,上述給付金額,資方一期未支付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並未履行,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 ,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及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查。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如期履行給付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合於首揭規定。又相對人已給付7萬元,有相對人提出之存摺影本為佐 ,應予扣除,故此部分僅於剩餘630,000元(700,000元-70,000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