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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

上訴人
安格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全上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被上訴人
黃國斌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8 年2 月26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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