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峻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超時代光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建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超時代光源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上訴人請求原判決廢棄。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44,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