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王宗羿
  • 法定代理人
    黃振輝、黃惠玲

  • 原告
    康名憲
  • 被告
    蓮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德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德記船舶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1號原   告 康名憲 鍾家進 羅玉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蓮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輝 被   告 德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被   告 德記船舶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振輝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劉容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