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王宗羿
- 法定代理人黃振輝、黃惠玲
- 原告康名憲
- 被告蓮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德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德記船舶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1號原 告 康名憲 鍾家進 羅玉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蓮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輝 被 告 德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被 告 德記船舶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振輝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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