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豐逸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首府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素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安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順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1,865 元(計算式:23800 ×〈42+29/31 〉=102186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16,795元,暫免徵8,398 元(計算式:16795 ÷2 =839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上訴人應繳裁判費8,397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