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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豐逸
被上訴人
即被告首府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素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安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1,865 元(計算式:23800 ×〈42+29/31 〉=102186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16,795元,暫免徵8,398 元(計算式:16795 ÷2 =839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上訴人應繳裁判費8,397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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