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
- 原告
- 魏焜堂
- 原告
- 林庚水
- 原告
- 陳步青
- 原告
- 黃添順
- 原告
- 王燦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櫻花律師
- 被告
- 慶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鈴
- 訴訟代理人
- 李靜怡律師
- 被告
- 林德儒
- 被告
- 慶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錕邦
- 被告
- 慶興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勞退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提撥勞退金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