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澄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錦誠間請求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2,067元(505,109元+146,958元=652,06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