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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長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錦誠間請求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2,067元(505,109元+146,958元=652,06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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