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5號原 告 張士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95 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87,1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工資36,480元(計算式:88,650元-7,670元-44,500元=36,480元)之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元之二分之一即500元,並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3,195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695元(計算式:6,390 元-500元-3,195元=2,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