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士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 元,惟其中上訴人請求因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196,015元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150元之二分之一即1,575元,是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8,835元(計算式:10,410元-1,575元=8,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