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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4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1號

聲請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關係人
園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關係人園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方浩鍵律師為園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園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園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園霖公司)前於民國101年11月6日經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程序,惟其法定代理人即惟一董事陳輝炎業於103年4月25日死亡,查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可處理事務,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該公司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有礙公司業務進行,而園霖公司又有欠稅情事,爰依公司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所明定。次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則為同法第113 條所明定。是由一人股東所組成之有限公司之清算,如係由該股東為清算人,該股東於清算程序中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即屬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清算人,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106 年11月13日函、園霖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陳輝炎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11月1日函等在卷為證、堪認屬實。則既園霖公司既業經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自應進入清算程序,然其惟一股東陳輝炎已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園霖公司確有選派該公司清算人之必要。本院審酌公司清算涉及稅賦、會計、法律等專業事項,宜選派具備前開專業知識之人擔任清算人,高雄律師公會推薦之清算人名單中,方浩鍵律師具備擔任本件清算人之專業知識,其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就處理相對人之清算事務有地利之便,方浩鍵律師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本院106年12月8日電話紀錄附卷可憑,爰選派方浩鍵律師為園霖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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