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2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60號
- 債權人
- 張賜德
- 債務人
- 鼎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良輝
- 法定代理人
- 周光志
- 法定代理人
- 吳榮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捌萬零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金│票面金額│退票日即 │利息計算方式 │票據號碼 │ │序號│ │利息起算日 │ │ │ ├──┼────┼──────┼───────┼───────┤ │001 │新臺幣 │自民國89年7 │按年息6%計算 │SA0000000 │ │ │128,000 │月10日起至清│之利息 │ │ │ │元 │償日止 │ │ │ ├──┼────┼──────┼───────┼───────┤ │002 │新臺幣 │自民國89年7 │按年息6%計算 │SA0000000 │ │ │307,000 │月11日起至清│之利息 │ │ │ │元 │償日止 │ │ │ ├──┼────┼──────┼───────┼───────┤ │003 │新臺幣 │自民國89年8 │按年息6%計算 │SA0000000 │ │ │ 95,700 │月18日起至清│之利息 │ │ │ │元 │償日止 │ │ │ ├──┼────┼──────┼───────┼───────┤ │004 │新臺幣 │自民國89年8 │按年息6%計算 │SA0000000 │ │ │150,000 │月28日起至清│之利息 │ │ │ │元 │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