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2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60號

債權人
張賜德
債務人
鼎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輝
法定代理人
周光志
法定代理人
吳榮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捌萬零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金│票面金額│退票日即  │利息計算方式 │票據號碼   │
│序號│    │利息起算日 │       │       │
├──┼────┼──────┼───────┼───────┤
│001 │新臺幣 │自民國89年7 │按年息6%計算 │SA0000000   │
│  │128,000 │月10日起至清│之利息    │       │
│  │元   │償日止   │       │       │
├──┼────┼──────┼───────┼───────┤
│002 │新臺幣 │自民國89年7 │按年息6%計算 │SA0000000   │
│  │307,000 │月11日起至清│之利息    │       │
│  │元   │償日止   │       │       │
├──┼────┼──────┼───────┼───────┤
│003 │新臺幣 │自民國89年8 │按年息6%計算 │SA0000000   │
│  │ 95,700 │月18日起至清│之利息    │       │
│  │元   │償日止   │       │       │
├──┼────┼──────┼───────┼───────┤
│004 │新臺幣 │自民國89年8 │按年息6%計算 │SA0000000   │
│  │150,000 │月28日起至清│之利息    │       │
│  │元   │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