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債 權 人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債 務 人 大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澤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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