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和盛記蔘藥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37號債 權 人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偉 債 權 人 和盛記蔘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溥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玉泉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分別為104年4月27日、105年11月18日之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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