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6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37號
- 債權人
-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志偉
- 債權人
- 和盛記蔘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溥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玉泉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分別為104年4月27日、105年11月18日之依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