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24號債 權 人 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烈 代 理 人 余惠如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二、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