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4號
- 債權人
- 蕭楚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善業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息之起訖期間為何?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二、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三、債務人善業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