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1 日
- 原告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48號債 權 人 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泓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權人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三、釋明債務人尚泓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獨資,債務人應記載為「○○○(負責人)即尚泓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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