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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0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02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侑成
債務人
謚錩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張力壬
債務人
債務人
陳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伍萬零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  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原利率20%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1│新台幣  │自民國106年 │6.58% │自民國106年7月2日    │
│ │562,606元 │6月2日起至清│    │起至清償日止      │
│ │     │償日止   │    │            │
├─┼─────┼──────┼────┼────────────┤
│2│新台幣  │自民國106年 │6.58% │自民國106年7月2日    │
│ │187,535元 │6月2日起至清│    │起至清償日止      │
│ │     │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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