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號
- 債權人
-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孟丹
- 代理人
- 林金良
- 債務人
- 東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生
- 債務人
- 張雲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肆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㈠新台幣陸佰肆拾肆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陸佰陸拾玖萬參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