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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趙學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67號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紀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董紀廷住所地均在台北市,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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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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