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蕭鳳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8號債 權 人 蕭鳳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其所請求之金額為債權人對案外人謝茂盛之債權金額,然因移轉命令所移轉者乃案外人謝茂盛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債權人每月得請求之金額自為前揭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而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並無法得知其對於債務人可得請求金額之金額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釋明正確之請求之金額及其計算式」。然債權人僅陳報其對案外人謝茂盛之債權額總額,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而予以釋明,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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