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11號債 權 人 劉瑞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海景觀餐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二、表明債務人正確名稱(依調解記錄所載債務人應為鴻海景觀餐廳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