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7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11號
- 債權人
- 劉瑞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海景觀餐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二、表明債務人正確名稱(依調解記錄所載債務人應為鴻海景觀餐廳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