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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7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11號

債權人
劉瑞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海景觀餐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二、表明債務人正確名稱(依調解記錄所載債務人應為鴻海景觀餐廳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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