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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7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51號

債權人
曾彥評
債權人
關俊文
債權人
杜采緹
債權人
吳明智
債權人
郭琬寧
債權人
鄭思怡
債權人
陳香伶
債權人
王郁婷
債權人
黃姿華
債務人
穩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何奕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彥評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關俊文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杜采緹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明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琬寧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思怡給付新台幣捌萬零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香伶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郁婷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姿華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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