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942號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竜尊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