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0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81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代理人
- 張智輝
- 債務人
- 日奕琦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郭淑娟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林素葉
- 債務人
- 朱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玖拾貳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 │ ├─┼──────┼──────┼────┼──────────┤ │1│4,494,885元 │自民國106年 │3.45% │自民國106年9月12日起│ │ │ │8月11日起至 │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2│2,430,335元 │自民國106年 │4.33% │自民國106年9月12日起│ │ │ │8月11日起至 │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合│6,925,220元 │ │ │計│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