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60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竑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嘉輝 人 債 務 人 鄭彩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玖拾參元,㈡肆拾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