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16號債 權 人 林明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普羅開發有限公司、王光輝、王晏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