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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7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79號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劉選麟
債務人
光亮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票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8779號│├─┬───────────┬─────────┬───────────┬────────┬──┤│編│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新 台 幣) ││││├─┼───────────┼─────────┼───────────┼────────┼──┤│00│106年2月25日│121,525元 │106年3月1日 │AC0000000 │││1 ││││││├─┼───────────┼─────────┼───────────┼────────┼──┤│00│106年2月25日│386,560元 │106年3月1日 │AC0000000 │││2 ││││││├─┼───────────┼─────────┼───────────┼────────┼──┤│00│106年3月10日│426,500元 │106年3月10日│AE0000000 │││3 ││││││├─┼───────────┼─────────┼───────────┼────────┼──┤│00│106年3月25日│161,255元 │106年3月27日│AE0000000 │││4 ││││││├─┼───────────┼─────────┼───────────┼────────┼──┤│00│106年4月10日│367,560元 │106年4月10日│AE0000000 │││5 ││││││├─┼───────────┼─────────┼───────────┼────────┼──┤│00│106年4月25日│468,560元 │106年4月25日│AE0000000 │││6 ││││││├─┼───────────┼─────────┼───────────┼────────┼──┤│00│106年5月10日│258,260元 │106年5月10日│AE0000000 │││7 ││││││├─┼───────────┼─────────┼───────────┼────────┼──┤│00│106年5月25日│258,260元 │106年5月25日│AE0000000 │││8 ││││││├─┼───────────┼─────────┼───────────┼────────┼──┤│00│106年6月10日│186,520元 │106年6月12日│AE0000000 │││9 ││││││├─┼───────────┼─────────┼───────────┼────────┼──┤│01│106年6月25日│186,520元 │106年6月26日│AE0000000 │││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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