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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8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08號

債權人
謝榮華即長億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瓦堤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之起訖期間為何?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二、相對人綠瓦堤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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