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吳金生
- 原告逸軒温泉天廈AB棟管委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67號債 權 人 逸軒温泉天廈AB棟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泰帆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泰帆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該裁定已於106 年10月6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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