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王炫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4號債 權 人 王炫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潤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聲請狀所附為「宏品工程行」之請款單,而依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宏品工程行係一獨資商號,負責人為王川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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