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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

債權人
春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順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對債務人劉順權之請求為何?及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二、表明債務人順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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