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
- 債權人
- 春宏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順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對債務人劉順權之請求為何?及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二、表明債務人順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